二审新证据的认定依据是:
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二、二审可以提交新证据,跟一审程序是一样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所谓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2.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证据材料最终被采信为证据的要经过两个阶段。首先,必须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不能考虑采用为证据。其次,对于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还应就其关联性的程度加以评价。
3.所谓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找法网提醒您,合法性不仅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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