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本区2023年上半年第一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资料图片)
(一)受理范围
1.本区户籍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现居住地址为本区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本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3届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及本市户籍的在读专升本学生;
4.本区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3届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
5.持有由北京市公安局签发,在有效期限内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6.已在本区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7. 驻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
具体如下: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或者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通过其就读学校组织的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六)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
二、工作安排
(一)网上报名
1.网报时间:2023年3月21日上午8:30至2023年3月27日下午4:00;
2.报名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
3.报名入口:通过 “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认定报名。
(二)受理
1.受理时间: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3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周六、周日除外;
2. 受理方式: (1)通过海淀通APP受理(见附件5:北京市海淀区“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网上办理指南)(2)现场受理: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
3. 受理地点:如果中国教师资格网系统信息比对不的,或者申请人愿意去现场受理,需要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见(“三、受理需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注意事项”)到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现场提交受理材料。
4.领取《教师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现场受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应领取《教师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按照回执指定时间到北京市海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三)申请教师资格具体流程
详见《附件一:北京市海淀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流程图》
(四)重要注意事项
网上报名为预报名,所有报名信息以认定机构网上核验及申请人通过海淀通APP或者是现场受理时提供的真实证明材料为准,经各认定机构审核后方可完成申请。
1.申请人在网报时填写或上传的各类信息务必要真实准确,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致使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三、现场受理需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注意事项
以下需现场提交的材料,如何准备请参看《附件二:北京市海淀区教师资格认定材料准备须知》
(一)身份证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必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代办不能超过5人。
(二)照片
提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白底证件照片一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背面横向工整书写:出生日期、学段学科、下写姓名)
(三)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
1.本区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
本区集体户口的,需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公章),出具单位须注明此证明有效期;提供集体户口簿中本人户籍页原件;
2.已办理本区有效期内《北京居住证》的,可使用“北京通”APP,向审核人员动态调取、展示电子居住证;或者提供由公安户籍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北京市居住证确认单》原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可通过“北京通”APP或“北京市居住证”微信公众号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3.本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无需提供户籍或居住证明。
4.本区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提供材料同第1项;
5.持有本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住证或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本市港澳台居住证原件。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居民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台湾居民应提供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6.驻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交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区部队。
(四)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
申请人持本人一寸照片到指定医院,自费挂号进行教师资格体检,体检信息详见《附件三:教师资格认证体检流程、体格检查指定医院名单及体检标准》。注:体检报告需加盖体检医院红章。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有效期为半年。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28日进行体检的,2023年上半年第一次教师资格认定时有效。
(五)学历、学籍、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等证明材料
1.为方便申请人,在网报时系统会对申请人填写的学历信息、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信息、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等进行信息比对。如果申请人的上述信息比对核验通过,则无需在现场受理时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在现场受理时出具相应材料:
(1)申请人持有2002年之后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但在网报系统中信息没有比对的,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在“学信网”(/)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申请人持有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者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C3座,客服电话:010-67410388);
(3)申请人持有军队院校学历的,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第三、第四军医大学和解放军艺术学院外,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申请人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e网通服务大厅,网址:/)。
(5)申请人持有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e网通服务大厅,网址:/)。
(6)2015年之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持有中师、幼师或者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申请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任教学科,现场受理时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全部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如成绩单上没有“教育实习”成绩则还应当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
(7)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23届本科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现场受理时应当提交在“学信网”(/)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如《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的“预计毕业时间”已过期则还需要提交由所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如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等)出具的学籍证明(在读证明)。证明中应包含入学时间、是否全日制、学制预计毕业时间等内容;原则上不能由二级学院等教学管理部门开具;
(8)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比对不的应当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如有需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可在现场受理期间领取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
3.申请人现场办理业务时,要严格遵守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型冠状病毒“乙类乙管”防控措施要求,携带好身份证件,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附件: 1.《北京市海淀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流图》
2.《北京市海淀区教师资格认定材料准备须知》
3.《教师资格认证体检流程、体格检查指定医院名单及体检标准》
4.《北京市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5.《北京市海淀区“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网上办理指南》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2023年3月16日
原标题:北京市海淀区2023年上半年第一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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